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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记者 颉满斌
9月15日,记者从甘肃省科技厅了解到,近日,十三届甘肃省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实施。《办法》提高了认定标准,细化了认定程序,完善了保障措施,加大了激励力度。
据了解,2017年,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甘肃省高新区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甘肃省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以来共认定9家省级高新区。近年来,甘肃省级高新区建设始终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产业为重点,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新动能上先行先试,为提升全省创新体系建设整体效能提供了科技支撑,为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引领带动作用。为促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引导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及原《办法》已到期实际,修订了相关内容。
甘肃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办法》共四章二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及程序、保障及管理和附则,较原《办法》新增9条内容。
认定标准方面,明确了“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示范带动”的认定建设原则,增加了申报主体上年度省级开发区考核排名居前60%,高新技术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主导产业集中度不低于60%,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等5项具体认定条件,补充了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数及相关企业数等认定准入条件。
同时,细化了认定程序,按“基础条件、产业特色、创新体系、保障服务”四个方面,分类分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将申报资料逐条列举规定了具体名目,提升了申报认定工作的操作性。
在保障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鼓励推行“管委会+开发运营公司”运营模式,支持在境外建设技术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创业中心,面向全球招才引智,在高新区内设立科技支行,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等政策,提出了塑造“高”“新”品牌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升级保障及省市县协同加大对省级高新区支持力度等措施。
此外,激励力度上有了进一步提升,通过扩大激励范围,明确了对技术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排名居前的新型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开发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给予奖励;提高奖励力度,明确了“对两年综合评价前三名的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和“对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奖励”等。
该负责人表示,甘肃省科技厅将持续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加强考核督导,指导省级高新区有效实施“四强行动”,聚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主导优势产业,推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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